交易商协会发?/SPAN>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为加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自律管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日前,协会秘书处根据凭证产品的需要,组织市场成员制定、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简称《主协议(凭证特别版)》),该协议将作为凭证交易的标准文本?/SPAN>
协会推出的凭证产品,不仅能优化金融市场风险配置,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载体,而且对于促进我国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银行间市场传统金融衍生产品不同,它是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为了保证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协会在充分征求市场成员和法律专家意见后,于2010年上半年开始组织研究起草《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其间,协会召开多轮工作组会议,就《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的文件结构、适用范围、签署方式、主要机制安排等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并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广泛邀请市场成员参与,对文本内容反复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主协议(凭证特别版)》?/SPAN>
针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标准化、可流通的特性,《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作了特殊的机制安排。在文本结构上,《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包含两部分,一是通用条款,即未经补充协议修改、补充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全部条款;二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别条款,在违约、终止事件处理机制上,当同一凭证仅存在一个凭证持有人时,适用通用条款中的默认安排,当同一凭证存在多个凭证持有人时,适用《特别条款》的安排,此外,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条款》还引入了持有人会议机制;在凭证交易的管辖范围上,考虑到凭证持有人之间转让凭证交易不具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特点,因此,将凭证交易定义为创设机构通过凭证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在提前终止交易计算方式上,《特别条款》将计算方法统一为适用替代交易法,并就如何选择计算方和第三方报价机构做出了统一的安排;在签署方式上,《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采用多边签署的方式。总之,作为独立的管辖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法律文件,《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与《主协议?SPAN lang=EN-US>2009年版)》相互独立、互不影响?/SPAN>
交易商协会自成立以来,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始终致力于推进市场交易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以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此次发布的《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是规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的标准文本,对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