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span>
(2017年第1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span lang="EN-US">)
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高科”)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规则指引?/span>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17年第1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郴州高科通报批评处分,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给予企业责任人邱迪诫勉谈话处分,并要求其参加协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