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span>
?span lang="EN-US">2018年第4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作为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span>)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牵头主承销?/span>,未能及时跟进监测发行人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并督导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span>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18年第4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浙商银行诫勉谈话处分,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span>